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牵头,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预案》完成《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0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17〕188号,以下简称《预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7月21日批准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自然灾害预警响应、灾情报告和发布、自治区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保障措施和附则等八个方面的内容。作为自治区减灾委员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新疆地震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地震预警、监测、预报,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强震动观测、余震监测、烈度评定、震情分析会商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的印发实施,明确了减灾委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规范了灾前应急准备、灾后应急响应、现场处置等工作环节,对进一步防震减灾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