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震与火山监测管理办法》颁布
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蒋超良省长签署第259号省政府令,颁布了《吉林省地震与火山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8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规定了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规划和建设要求,规定了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运行管理要求,规定了地震与火山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规定了地震与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要求,并对地震与火山监测管理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办法》颁布实施,是吉林省深入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和《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重要举措,是吉林省防震减灾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成果,将对进一步规范全省地震与火山监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吉林省政府高度重视防震减灾立法工作,连续两年将《办法》制定纳入政府立法计划。《办法》起草过程中,吉林省地震局与省政府法制办密切配合,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在多次修改完善后,《办法》经2016年8月22日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