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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草案明确公共设施抗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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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8-06-05
  • 新闻来源:互联网

规定安置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对公共设施抗震提出特殊要求

据新华社电 昨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制定《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十分必要。

草案重点作了以下规定:对过渡性安置的方式方法、安置地点选址、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等,条例要求安置资金、物资和临时住所的分配使用公开透明。条例还对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损毁的重要公共设施的工程质量鉴定以及地震资料收集、保存、建档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实施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和相关环节等,条例也有明确规定,要求灾后恢复重建优先安排交通、通信、电力、供水、住房、学校、医院等,并对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提出特殊要求。

《条例》草案经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