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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规定》施行

  • 发布人:
  • 发布日期:2006-07-09
  • 新闻来源:西藏地震信息网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这是建设部日前发布的第14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强调的。该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

  此外还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文章原载建筑时报)